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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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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按照法律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先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调解,按性质可分为诉讼外的调解和依诉讼程序进行的调解。对于诉讼程序以外的调解离婚纠纷的部门,婚姻法未明文规定,在实际生活中,主要是当事人所在单位、群众团体、基层调解组织和婚姻登记机关。离婚纠纷经有关部门调解后,会有三种结果:第一,双方当事人达成和好协议,继续保持婚姻关系;第二,双方就离婚以及子女、财产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可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第三,调解无效,一方仍要求离婚,而他方坚决不同意,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依诉讼程序进行的调解也就是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后由人民法院进行的调解。我国法律规定,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进行调解,主要是对当事人进行法律和政策的说服教育,一般说来,首先通过调解促使夫妻和好,必要时也可以做调解离婚的工作。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下进行。人民法院的调解同样也会出现三种结果:一是双方达成同意和好的协议,原告撤销离婚之诉,人民法院将调解笔录存卷;二是双方达成离婚的协议,人民法院按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的法律效力与判决书相同;三是调解无效,离婚诉讼继续进行,人民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我国《婚姻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判决离婚是有条件的,不是无条件的。只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才能判决准予离婚。如果感情尚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即使调解无效,法院也可根据具体情况不准离婚。那种认为只要调解无效就必须一律判决离婚的看法,是一种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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