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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能作为法院裁判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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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夫妻经过协商,写好离婚协议后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那么离婚协议能作为法院裁判依据吗,关于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为若悠网小编整理了关于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离婚协议能否作为法院裁判依据

2007年,甲(男方)与乙(女方)经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同年生育一男孩丙。婚后甲乙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致使夫妻关系不和,孩子丙未满周岁即跟随甲的父母居住。2009年10月,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约定:1、孩子丙归女方抚养至成家结婚,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可随时看望;2、结婚后男女双方赚取的财产归女方所有;3、男方赔偿女方20万元人民币作为女方青春损失费。签订离婚协议后,甲乙双方并未持该协议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2012年1月,甲作为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乙应诉后,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有共同财产,乙遂提供上述离婚协议要求法院依此协议为依据作出判决。被告乙的理由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那么,被告的要求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认为:被告的要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离婚协议,需经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离婚合意确认才生效,《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中的“离婚协议”,应理解为离婚登记中已得到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离婚协议。本案的离婚协议内容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只能是法院判断夫妻感情状况,确定子女抚养问题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一个参考。夫妻签订离婚协议,很多时候并不一定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因为掺杂有感情因素的成分,所以增加了离婚协议中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内容的不确定性。

本案中,丙未满周岁就交由原告的父母抚养,继续由原告的父母抚养不会改变丙的生活环境,更有利于丙的健康成长,故丙宜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部分抚养费。“结婚后男女双方赚取的财产归女方所有”,有悖于公平原则,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青春损失费”的主张因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

综上,婚内离婚协议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需经确认准予离婚才生效,未经确认,只能作参考而不能作为判决依据。

律师认为:被告的要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协议的目的是协议离婚,以登记离婚或者到法院协议离婚这两种形式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性质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条件未成就的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反悔则表明其不同意按照离婚协议履行,财产分割协议因缺乏协议离婚的前提和基础不再具有拘束力,因此,只要在双方未能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其所订立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方在诉讼中主张按照协议分割财产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而应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

律师认为:被告的要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不睦期间,为达到协议离婚的目的所达成的包括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损害赔偿等内容的书面协议,其订立协议的目的是双方选择登记离婚而非诉讼离婚的方式接触彼此的婚姻关系。当夫妻双方最终采取诉讼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该协议的适应前提已不存在。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诉讼时应适应认定该协议不发生效力。但协议中的有关内容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来源和裁判的参考。

综合上面的介绍,婚内离婚协议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需经确认准予离婚才生效。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若悠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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