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栏目
首页婚姻 • 正文

协议离婚中存在的问题

发布时间:  浏览: 383 次  来源:网络

夫妻双方如果感情破裂的,那么最好是选择协议离婚,协议离婚处理起来比较简单,需要将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和孩子的抚养权进行分割。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若悠网晋中律师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协议离婚中存在的问题

1、一些离婚协议遗漏夫妻共同财产甚至违反法律规定处置分割家庭其他成员的共同财产,离婚后,夫妻一方或家庭其他成员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财产分割协议无效,主张重新依法分割或析产。

2、协议离婚时约定夫妻一方独自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承担债务的一方因反悔而诉至法院。

3、对离婚协议确定的子女抚养费的标准不认可,在协议离婚后很短时间内又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探析

1、当事人法律意识淡漠,法律知识匮乏。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时根本不清楚哪些财产可以分割,导致遗漏夫妻共同财产或者随意处分与他人共有的家庭共同财产。

2、一方以欺诈手段骗取另一方同意离婚。夫妻一方为达到离婚目的,故意将家庭共同财产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或放弃所有权而欺骗对方,使对方在财产分割上产生得到补偿的错觉。

3、协议离婚时不慎重,考虑不周全。一些当事人为求尽快离婚,一时冲动,草率签订离婚协议,对协议内容缺少必要的斟酌。

4、《婚姻登记条例》对离婚条件的审查要求有所变化,导致婚姻登记机关离婚登记审查不严。正是对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时限、审查内容等工作要求的变化,婚姻登记机关重点审查离婚协议合意性、真实性,而无法过细地审查内容的合法性。

三、解决问题的相关对策

1、延长离婚申请的审批期。《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离婚申请材料后,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这相较于世界其他国家的审批期显得较短。同时,婚姻登记机关在很短的时间内也难以进行细致全面的审查。

2、适度改革协议离婚登记制度,变形式审查为主为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并重。现行的协议离婚制度属登记制度,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的是形式审查,应改为对离婚条件进行适当实质审查。

3、建立法院与民政部门的工作沟通协作机制。法院及时向民政部门通报审理离婚案件发现的问题,法院与民政部门联手开展对婚姻登记人员的法律培训,提高其依法登记的意识和水平。也可以把婚姻登记工作人员纳入人民陪审员队伍,通过参加庭审更进一步了解情况。

4、婚姻登记人员强化对协议内容的审查。工作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如何依法分割财产,明确债务清偿,抚育费的承担应当合理、合法,并详细审查离婚协议,弥补当事人因法律知识欠缺甚至因恶意离婚而导致协议内容缺漏、违法,纠正离婚协议的错误约定。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在进行协议离婚的时候也会有很多的问题,比如双方需要约定财产的分割,有的时候离婚协议可能会违反国家规定,有的时候抚养费的确人也并不是比较准确的。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找律师咨询的,可以咨询若悠网相关律师。

律师推荐:北京律师 浙江律师 深圳律师 江苏律师

喜欢.点赞

人喜欢

下一篇 上一篇

当前热门Hot

返回栏目>>

首页   |   声明与投诉   |   关于我们

Copyright © 2020 若悠网 版权所有 Ruoy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