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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的离婚约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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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我们大家都知道,其实在我们国家,夫妻双方离婚的案件是非常普遍的,所以在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中,都会双方约定一些协议,但是有一点我们必须要知道的是,协议离婚中,需要夫妻就离婚的相关事项做出一个具体的约定,否则的话是无法办理离婚手续的。那么,在离婚案件的协议中,无效的离婚约定有哪些?接下来广东律师给大家讲解一下,希望会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

生育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生育与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不因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

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禁止生育条款,是对公民生育权的人为限制,违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权的法律规定。因此,离婚协议中相关禁止生育的条款是无效的。

二、常见的离婚协议反悔

在现实生活中,一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一般会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债务承担方面作出适当的让步,但该离婚协议或者财产分割协议的签订是以当事人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调解离婚为前提的,如果双方最终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者到法院离婚时一方翻悔不愿意按照原协议履行,原离婚协议所附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不能成就,对当事人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依据。

注意:如果离婚协议书约定的财产分割方案对己方有利,建议当事人另行签订书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在《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中不能体现出是为了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目的。因《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即便对方事后反悔,不愿再办理离婚手续,但在财产分割上已经有了对己方有利的方案,并且受法律保护,对方的反悔并无太大的实际意义。但在涉及房产和车辆所有权问题上,应办理公证手续,或及时办理产权、车辆所有权过户手续。

综上所述就是若悠网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有关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夫妻双气双方离婚中,无效的离婚约定的一些相关资料,通过以上资料我们可以知道,在我们的国家中,协议离婚中,需要夫妻就离婚的相关事项做出一个具体的约定,否则的话是无法办理离婚手续的。如果大家还有什么疑问小编建议大家可以咨询若悠网,希望以上资料对大家会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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