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夫妻双方当事人感情不和的,是享有离婚自由的权利的。如果双方当事人能够协商一致的,是可以选择协议离婚的。如果无法协议离婚的,就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了。那么,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的区别是什么呢?下面,若悠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离婚有两种形式:
1、登记离婚(通称协议离婚);
2、起诉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是指登记离婚(协议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是指起诉离婚。
起诉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单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虽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在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医疗费等的问题上未达成协议,离婚诉讼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诉讼状,人民法院受理后一般采取两种方式解决:一是调解离婚,是指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调解下,就、子女养育等问题达成一致,人民法院批准其离婚并制作离婚民事调解书,作为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法律文书。二是判决离婚,是指人民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形下,就离婚案件的具体情况就和子女养育等作出离婚判决。
离婚协议是民事协议,自身有如下特点:
(一)调整关系的人身性。离婚协议调整的是最为密切、重要和复杂的姻亲形式的夫妻关系,突出人格、身份、地位等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兼容父母子女关系和家庭财产关系,在亲属关系中占有十分重要地位。
(二)离婚原因的多样性。"感情确已破裂"是诉讼离婚的基本条件,"双方自愿"是协议离婚的基本条件,究其协议离婚的实质也是"感情确已破裂",诉讼或协议只是处理离婚的方式不同而已,离婚标准上无质的区别,离婚原因也基本相通,多种多样,无须一一列举。
(三)感情纠葛的复杂性。夫妻离婚时难免受亲情、社会、地位、前途、经济、工作等诸因素影响,各种感情复杂交叉,在处理离婚事宜上犹豫不决,易出反复,难以准确把握。
(四)离婚方式的平和性。协议双方是平等主体,但具感情对立性,为减少影响,照顾情面,掩盖感情对立,避免互相指责,心平气和解决矛盾,利于理智协商离婚事宜,更可减少双方日后仇视和对立,有利协议履行。
(五)产权形式的多元性。婚姻法修改后,夫妻共同财产制一统天下格局被打破,共同、特有、约定等多种财产制形式并存,产权人意思自治权利得到尊重。多种财产制相互包容转化、限制补充,给正确区分产权带来难度。
(六)财产债务的隐蔽性。家庭财产种类繁多,形态不一,有的易转移和隐藏,离婚时难以查清。若有意废债,约定共同财产,隐瞒债务,他人债权将受威胁,埋下纠纷隐患。
(七)协议内容的易变性。离婚后,权、抚养费数额、子女健康教育、谋职等因素会随时间、感情、地位和经济状况的变化而变化,处理不好势必影响离婚双方和子女以后的生活,波及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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