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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二人协议离婚,马某答应支付给妻子刘某15万元补偿金,离婚后却迟迟不兑付,刘某将马某起诉至法院。7月23日,宝塔区法院依法审理此案,判决马某一次性支付刘某补偿金15万元。
刘某与马某原系夫妻关系,2011年10月19日,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由马某支付给刘某补偿金15万元。同时,马某向刘某出具了欠条。到期后,刘某多次找马某催要补偿金都未果,无奈之下将马某告上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马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因此法院依法支持刘某的诉讼请求。对马某提出的其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和刘某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因马某未向法院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对其辩解理由,法院依法不予采信。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马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刘某补偿金15万元。
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或登记离婚,我国《婚姻法》中称作双方自愿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这一规定中未使用协议离婚一词,便却规定了协议离婚的条件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