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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手上拿着欠条,让对方还钱;一个却说,我已在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债务由女方刘某还。这事诉到法院,法院的判决是,“夫妻”两人都得还。2006年12月,李某在石某处赊账购买化肥。后李某偿还了部分欠款,但仍有5781元未付。该款石某催要,李某于2007年9月6日给石某出具借据一张,内容为:今借到石某现金5781元,借款时间四个月。约定的还款期限到后,李某未还款。经过催要,仍未还,于是于2008年11月20日,石某将李某及“女方”告到库尔勒垦区法院,要求两人归还5781元欠款。
法庭上,李某拿出了2008年5月14日李某夫妻经库尔勒垦区法院调解的离婚协议,双方当时约定,债务8000元(其中含欠石某的5781元)由妻子刘某负担。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拖欠石某化肥款5781元,有其出具的借据证实。该款系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所欠,依法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两人共同偿还。两人在法院离婚时,虽然对家庭债务的承担问题达成了协议,并明确约定由女方承担偿还责任,但根据法律规定,该约定仅能约束协议双方,不能对抗协议以外的第三人。石某作为债权人有权向两人主张权利。李某归还后,有权根据协议向原妻追偿。因此,李某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石某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12月17日,法院作出判决:李某、刘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石某的化肥款578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