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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韩某(男)与杨某(女)于2000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很好,2002年,韩某辞职下海经商,收入比以前大增,家里经济条件越来越好。但是,由于应酬很多,又经常往外地跑,妻子不在身边,韩某就包养了一个情人。2005年,此事被杨某发现,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同意。韩某自愿将家里全部财产给杨某,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了离婚协议,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事后,韩某想想觉得不公平,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审理中,韩某认为,离婚的显失公平,应当是无效的;杨某则认为,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是有效的。最终法院判决,协议有效,驳回韩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
解释二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当事人请求法院撤销或变更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定理由是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而不包括显失公平的情形。因此,本案中,韩某如不能举证证明当初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其诉讼请求就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