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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与李某于2002年登记结婚,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屋,约定由魏某支付首付,李某负责装修,还约定贷款由夫妻共同偿还。后两人感情破裂,于2005年协议离婚,约定房屋为两人共同所有,剩余贷款各偿还一半,并约定女儿由魏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两人随后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将离婚协议公证。离婚后,魏某未按期偿还贷款,银行从李某账号内扣除费用2万。李某要求魏某赔偿,遭到魏某拒绝。魏某认为李某未按时支付抚养费,应让李某支付房费。李某因此起诉至法院。
法院处理:
判决魏某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李某2万元。
律师说法:
1、离婚协议以离婚登记为生效条件。未办理离婚登记的,夫妻关系并未解除,坚持离婚一方需要起诉至法院并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本案魏某与李某办理了离婚手续,那么离婚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离婚协议虽发生法律效力,但不具有可强制执行性,当事人不能直接拿着离婚协议去法院要求强制执行。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另一方应该起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
3、财产分割问题。未办理离婚登记的,法院可以依据离婚协议进行分割;办理了离婚登记的,双方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会受理,但如果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诉讼请求将被驳回。
4、子女抚养问题。未办理离婚登记,一方起诉至法院的,法院可以参照离婚协议约定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办理了离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应当履行协议,根据约定支付抚养费、行使探望权。本案中,李某未按时支付抚养费,魏某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履行协议,但不能以此为由不履行偿还银行贷款的约定。抚养费与银行贷款属于两种法律义务,两者不发生任何关系,即使某某不支付抚养费,魏某也必须偿还银行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