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中的陷阱
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相比,既方便、省时、又不丢面子,的确是个解除婚姻关系的好途径。然而总结本人接触的大量的离婚协议书,本人发现其中有些离婚协议书中却隐含着非常可怕的陷阱,其中有些是较为隐蔽的,而有些却是非常明显的,按理说这样的离婚协议书根本不应该不被注意,但是却轻而易举的生了效。真到了离婚的时候,再想反悔也来不及了。虽然极力回忆起签订协议时的情景,虽然列出了一大堆不是本意的理由,但最终都由于缺乏证据而不被法院采信。而律师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利益,尽管也是使尽浑身解数,最终也是无力回天。在此本人以举例的方式简单的谈谈离婚协议中的陷阱问题,但愿能给您一些警示。(以下案例中的甲,乙均不表明哪一方是男哪一方是女)
例一,以结婚为条件,要挟对方签订协议的陷阱
甲乙男女二人经过一段时间的恋爱后,美好的婚姻生活就要开始了,明天就可以与自己所爱的人登记结婚,开始蜜月旅行。有了如此美好的前景诱惑,什么样的条件都显得苍白无力,都可忽略不计了。此时乙方在正式登记结婚的前一天突然拿出了一份财产约定,约定了无论谁提出离婚,甲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一套都归乙方。甲方面对如此的约定,心中也着实的不痛快,然而,刚要表现出一丝的不满,乙方便拿“不要结婚了”进行要挟,结果甲方十分不情愿的情况下签了字。第二天双方如约办理了结婚手续。然而在正式结婚仅仅一年有余的时间后,乙方提出离婚,甲方因不堪忍受婚后生活中的现实,同意离婚,结果尽管在法庭上百般努力,最终还是将房子拱手送给了乙方。
回过头来再看看甲乙双方协议书的签订的情形,本人不得不怀疑,乙方给男方设下了一个陷阱!尽管这样的怀疑可能永远不能得到证实,但这样的现实是不得不让我们警惕的!至少不能为了结婚而盲目的签署一些绝对不平等的协议书(不过,本人要提醒一句:即使不平等,或者是非常的不平等,协议也是有效的,不平等的协议为什么也会有效呢?合同法不是明确规定了不平等的合同可以变更吗?,对于这个问题本人另有阐述)
例二,“兵不厌诈”的方式鉴定协议的陷阱
甲乙双方结婚后,因为家庭琐事经常争吵,这本来是件非常正常的事情。然而这却成了双方离婚的主要理由,乙方动不动就提出与甲方离婚,甲方见乙方也未必就是真心要离婚,于是就在乙方拟订好的离婚协议上签字,其中有一条规定:离婚后甲方应付给乙方补偿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