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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在什么情况下不能提出离婚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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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男方在下列三种情况下不得提出离婚:

(1)女方在怀孕期间。如果原审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未发现女方怀孕,女方自己发现并提出上诉,应撤销原判决,驳回男方诉讼请求。

(2)女方在分娩后一年。所谓分娩,特指胎儿脱离母亲作为独立存在的个体这段期间和过程。只要女方有分娩的事实,不论胎儿出生后是活体还是死体,均应受一年的限制。

(3)女方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婚姻法》并未对终止妊娠的原因加以限制,因此,只要女方有终止妊娠的事实,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适用其半年不得离婚的规定。

对男方提出起诉离婚的限制也有例外:首先,女方在上述情况下提出离婚的;其次,虽然在限制起诉期限内,但人民法院认为确实有必要受理的,根据审判实际情况,“确有必要”包括男方有确凿证据证明女方是因为与他人发生关系而怀孕的、女方有卖淫、通奸或与他人姘居严重伤害男方感情的,在法定限制期限内,男方生命受到女方威胁或者合法权益受女方严重侵害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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