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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协议相关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  浏览: 495 次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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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时产权不在自己名下,可以分到房产吗?

答:事实上,在并非房屋登记在谁的名下,离婚时就会判给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无论是以那方的名义登记的,如无特殊约定,都会作为共同财产处理。但是,如果是在婚前已经购买房屋的,离婚时,另一方可能没有办法分到该房产。

2、离婚时有没有所谓的“青春损失赔偿”?

答: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损害赔偿只有在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法院才会判决过错方给予赔偿。也就是说,我国法律目前并不承认所谓的青春损失赔偿。

3、在离婚协议中能否约定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能再婚?

答:婚姻自由权是宪法、婚姻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权利,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自由,不受他人干涉。离婚协议中约定的限制再婚的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4、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有房产归子女所有的效力如何?

答: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实质上是对子女的赠与。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涉及不动产的赠与,以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为准。同时,如果在过户前,一方反悔的,将导致子女无法取得房屋产权。

5、能否约定子女抚育费至子女18周岁以后?

答:父母对子女的养育义务截止至子女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为子女18周岁。之后父母对子女的帮助属于自愿行为,在没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约定超过18周岁。但是根据法律规定,若父母一方经济条件有限,生活困难的,即便是子女不满十八周岁,也可以要求降低抚育费的支付标准。

6、在离婚协议中标明“财产已分割完毕”的,应当如何理解?

答:双方在对房屋、存款等财产的归属约定后,往往在结尾加上一句“财产已分割完毕”,该表述应当理解为系针对前述财产,双方已经不具有异议,而不能进行扩大解释理解。如果发现对方有隐藏财产等行为的,在诉讼时效内,仍然有权主张分割。

7、如何应对离婚协议中“各自名下的存款桂各自所有”?

答:该条款对于有隐匿不报者有利,因为一方举证证明另一方签订离婚协议时隐匿银行存款相对困难。在离婚协议中,应当将截止离婚协议签订之日,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情况详细列出,包括开户行、开户名、账号、存款余额、币种等。一方离婚后不履行,另一方可以根据离婚协议记载的存款信息及时查到存款的支取情况及钱款的去向。

8、离婚协议中仅约定“婚后按揭购房归一方所有,该方还贷”有效吗?

答:婚后按揭购房,夫妻作为共同还贷人,仅凭离婚协议书并不能当然解除一方对银行的还贷义务,必须向银行要求减少共同还贷人。否则,该方会因未清偿贷款而不能贷款购房、投资等。在办理银行贷款变更手续时,银行一般会严格要求当事人双方到场;事先了解银行是否同意变更主贷人;变更后的还贷人月工资收入不足贷款金额的2倍,银行一般不会同意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除非当事人另行提供担保人或采取其他担保措施。

9、离婚协议中,应如何约定户口迁移问题?

答: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属一方,另一方在离婚后拒绝将户口迁出的,一方起诉要求强制另一方迁出户口的(侵权),法院一般不会受理;公安机关往往答复此类请求不符合强迁的法律规定。在离婚协议书中可以约定一方在离婚手续办理完毕一定期限内自行将户口迁出,逾期应当支付不便补偿(非违约金);因一方户口不能迁出原因对另一方转售房屋房价产生影响的,该方应赔偿差价部分。

10、附条件的离婚协议条款有效吗?

答:离婚时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依其性质属于必须即时地发生确定的效力的法律行为。离婚不容许处于一种效力及其不确定的状态。如果所附条件发生,婚姻关系终止,如果所附条件发不发生,则原已存在的婚姻关系继续有效,这不仅违背了离婚的法律性质,而且使得配偶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无法安定。

11、附期限的离婚协议有效吗?

答:离婚行为属身份行为,如果在离婚协议中附加一定的期限,将婚姻终止的效力取决于该期限的到来,这样势必使得本应确定的身份关系变得无法确定,背离了离婚的性质,身份上的法律行为既不允许附条件,也不允许附期限。

12、能否协议约定“离婚不离家”?

答:在我国,协议离婚的效力发生于婚姻登记机关向当事人颁发离婚证之日。离婚最直接的法律后果是夫妻身份关系的消灭,夫妻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原则上皆不复存在,这种效力主要有:1、双方的再婚权;2、同居和忠实义务取消;3、财产上夫妻间的扶养义务终止;4、法定继承人的资格消失;等等。如果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不离家,则从本质上否定了协议离婚的效力,因此,这种约定的内容具有违法性,其离婚协议无效,如双方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后,离婚不离家,仍然同居生活的,并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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