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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前年,张某与倪某协议办理。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现住的一套价值30万元的楼房归倪某所有,倪某按房价的一半付给张某15万元,由张某另行购房;该笔款应在房屋过户之日付清,付清款项后张搬出该房屋。房屋过户后由于倪某没有那么多钱给张某,张某一直未搬出。此事一直拖很久,半年后倪某凑足了钱,让张某搬家。张某提出,该房屋的价值已经涨到46万元,倪某必须再补8万元给她,但倪某坚决不同意。请问,张某要求追加补偿款合法吗?
双方在协议分割房产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该房屋分割协议是有效的,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协议。
我国《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在房屋过户后,张某没有搬出,造成协议不能全面履行的原因是倪某没有按协议及时付款给张。现因房屋涨价,倪某的违约行为造成张不能用原定的钱购买原定同等条件房屋的损失。据此,张某以房屋涨价为由要求对方增补房价的要求,有法律依据。但如果倪某不认可张某要求补偿的数额,张某可以申请有关部门对该房屋重新进行价格评估,根据其增值数额要求相应的补偿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