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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金女士于1986年和丈夫结婚。婚后五六年时,丈夫开始经常出差外地,有几年甚至常年在外。此外,一男人常来纠缠她,经不起诱惑,两人有了性关系,并且保持了一年多,但她还是爱丈夫的。2008年上半年,她丈夫获知此事,便提出离婚,并说:“如果你俩今后断绝关系,我们还可以和好;但如现在不离,我心里气愤,可能会弄死你。”她虽不愿意离,但自觉有错,又认为真的会和好如初,便同意了,并在没有分得一点财产的情况下,糊涂地在丈夫拟好的协议上签了字。后来,丈夫没有一点和她和好的迹象,她觉得很亏。不知道自己还能不能再提出财产重新分割。
本案是关于协议离婚问题的案例。该案中,金女士的情况可否再提出财产分割呢?
金女士在其丈夫未同意变更协议时不能再提出财产重新分割。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9条之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可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此可见,夫妻的共同财产可以由双方协议处理,并合法有效,除非签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我国《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此案中的金女士在和丈夫签订离婚协议时,丈夫对其存有着欺骗和威胁。因此金女士可以主张协议无效,之后再对财产进行重新分割。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变更或撤销上述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