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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分割按揭房的增值部分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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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分割按揭房的增值部分应当如何处理?

导读:夫妻一方在婚前贷款购买的房屋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时,该房屋到离婚时的增值部分如何处理?这是离婚案件中遇到的常见纠纷及难点。一般来讲,离婚时房屋价值较签订购房合同时的合同价值都有增值。房屋的增值从原因考虑,有的是基于增加附加值的主观因素,如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修缮;有的是基于外界的各类客观因素,如市场房价波动导致房屋增值。离婚时,夫妻双方往往就一方在婚前贷款购买的房屋增值部分如何处理发生纠纷。

从国外立法来看

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所得孳息的所有权之归属,规定都不同。《瑞士民法》第223条规定:配偶双方可通过婚姻契约将夫妻财产制限定在所得之内,自有财产的收益归入共同财产。法国民法规定:所得共同财产,包括双方配偶财产制收入及劳力之所得,包括婚姻中有偿取得之动产及不动产。我国台湾地区2002年修订的民法第1017条规定:“夫或妻婚前财产,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之孳息,视为婚后财产”。王鉴泽称其立法目的为“为保障他方配偶之协力,及日后剩余财产之分配”。

在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施行前,根据1950年、1980年两部《婚姻法》规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制之精神,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所得的孳息一直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2000年8月《婚姻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第16条曾规定“婚前财产的孳息”,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2001年1月公布征求广大群众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婚姻法修正案(草案)》和2001年4月28日公布施行的修正后的《婚姻法》,亦均无“婚前财产的孳息”,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会研究室在《婚姻法实用问答》中指出,一方的婚前财产包括婚后所得的孳息,均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也有一种观点认为“因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已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的所得属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购买的房屋升值所产生的收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较为妥当。”

笔者认为如何确定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购买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的投资,是需要探讨的问题。目前,大部分老百姓还是为了自己居住而购买房屋,不排除理财性质的投资情况存在,但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五条列举的投资性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大类。排除了房屋作为投资性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出租而未通过共同劳动所取得的房屋租金等,认定为一方的财产比较适宜。”笔者认为因增值部分是附属于房屋的,夫妻一方共同按揭支付贷款,这一部分资金被夫妻另一方(买受人)占用,直接导致了夫妻另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投资机会、投资规模以及生活品质受到一定的限制和影响,如果把房屋增殖部分一概作为个人财产处理,是对夫妻之间可能的分工和其各自对家庭的贡献的漠视,也显失公平。

毕竟,该房屋凝聚了夫妻另一方配偶的贡献,有权得到补偿。如果把房屋增值部分一概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对待,对支付首付的夫妻一方是不公平的。在离婚案件中,若一方主张分割房屋增值部分,夫妻双方对此不能达成协议的,可对离婚时的房屋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评估后的价值与购买时价值之间比率作为房产增值率。按补偿额=以婚后共同偿还银行按揭款的数额×房产增值率×50%的方式和本着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对婚后参与还贷款的夫妻一方进行分配比较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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