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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女士和安先生早年因夫妻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两年后,因婚后房产处理的问题又重新变得剑拔弩张起来。原来,双方在民政局所给的制式离婚协议中,仅约定了孩子归女方抚养,夫妻财产未予明确。但事实上,双方婚内以男方名义购置了一套住房,按揭贷款。离婚时,双方曾口头约定:女方给男方30万房屋折价款,该套住房归女方所有。房本下来后,男方拒绝陪同女方办理过户手续,并要求分割房产。离婚财产法律咨询:协议离婚时未作出明确分割的财产如何处理?
本案中的崔女士和安先生在离婚时并非没有约定财产分割,仅是因为在分割夫妻房产时没有形成书面意见,导致崔女士陷入了手足无措的境地。一般而言,协议离婚时未作明确分割的财产有三种情况:一种是确实未作处理,则可以在条件陈述时提起分割之诉;一种是作出分割单其中一方反悔,确有一些欺诈、胁迫等特殊情形的,也可以提出重新分割之诉;还有一种是有口头分割约定,但未履行或履行不完整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