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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丈夫张某有外遇决定与他离婚,我们约定:孩子归我,抚养费他付;房子归我,他搬出去。协商好后,我们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然而,写在离婚协议里的条款,张某却不愿执行。离婚半年了,张某一直躲着我和孩子,不肯给付抚养费。离婚协议现在成了白条,我打算向法院申请执行该离婚协议。请问,法院能否强制执行离婚协议关于给付抚养费的内容呢?
强制执行是法院的司法行为,法律对法院的强制执行有着严格的要求。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法院可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仅限于以下几类: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据行政法规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决定。凡不在前述列举范围内的法律文书,法院都无权介入执行。
从你反映的情况看,你与前夫是在民政局达成的离婚协议,因此该协议不属于可由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据此,在你前夫拒绝支付抚养费时,你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离婚协议。不过,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确认儿子抚养费的负担问题。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相信法院会对抚养费的负担作出支持你请求的判决。届时你前夫若仍不自觉给付,即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