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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后能否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律师:
2005年11月我的丈夫与一女子有婚外情被我发现,我向他提出离婚,但他就是不肯离。在我的一再坚持下,他提出我们共同所有的价值二十余万元的一间门面房归他所有他才同意离婚。为尽快从婚姻的围城中走出来,我同意了他的要求,在离婚协议上签了字,在婚姻登记部门办理了。但在离婚后不久我就下岗了,生活出现困难,请问,我能否要求对离婚时的不合理协议进行变更,重新分割共同财产?
李芳朋友: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是离婚的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它当然是可以进行变更或者撤销的:一是由你们双方协商一致进行变更或者撤销;如果双方不能就变更或者撤销达成一致意见,则只有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变更或者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从以上规定来看,你要求变更或者撤销离婚协议财产分割的内容,即要求重新分割财产要把握两个条件:
一是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提出;
二是要证明你在订立该协议时是有被对方欺诈或者胁迫等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