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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经营亏本后产生经济纠纷怎么办?
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合伙人须共同劳动、共同经营,但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46条已作扩大解释,出资不劳动、不经营者,也可作为合伙人。
因为涉及的人比较多,我就用ABCD代表吧。ABC合伙入股资金从D手上转接一家经营家纺的店铺,D以店铺的装修及房租入干股。店铺的财务由大股东A的老婆负责管理,现经意一年店的生意不好亏本,BC提出关闭且对现有资金(包括店内的商品及其他用品折合资金)按股份平分,但是在此之前A与自己的老婆离婚,离婚前A对店内的资金合算并与BC核对后将店内属于A的资金6W元作为财产分给老婆(这6万元写在了离婚协议上),现BC要求A的老婆将之前由她保管的6万元资金拿出来进行平分,请问律师A的老婆有必要把6万元拿出来平分么另外,对只入干股的D有没有必要承担店内亏本资金(因为合同上写了盈利D将得到20%的利润,但亏本没写)
律师解答:
A的老婆应当将六万元拿出来平分,虽然D只入干股,但是,D也是合伙人,合伙是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
相关法律知识:
合伙企业法有关合伙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十四条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担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