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在离婚时强迫一方签订了离婚协议,如果该协议内容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成为可撤销合同,或无效合同,最终同样导致协议内容无法履行。
以案说法: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王某甲于2006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而后登记结婚,同年10月30日举行婚礼。后生育一男孩,取名王某乙,又生育一女孩,取名王某丙。双方婚后一直和被告父母一块居住生活和劳动,没有独立的夫妻财产。2014年12月19日上午,原、被告在菜市场卖完菜,被告在盘点菜金后,感觉菜金不太足,便追问原告是否在身上装钱了(原告陈述:被告采取暴力手段对其进行了搜身和侮辱;被告陈述:当时原告情绪不正常并和被告发脾气,随即在兜里掏出一把钱扔给了被告),原告此后,情绪异常激动,便和被告发生激烈争执,最后提出了和被告离婚的要求。被告在原告提出离婚后,先是好言相劝,但在原告的执意坚持下,双方便于同日下午二点多钟去到洛龙区民政局,被告书写了离婚协议,离婚协议的主要内容为:“1、共同子女:一儿(王某乙)一女(王某丙)都归男方扶养,女方不付扶养费,女方有探视儿女权力;2、共同财产:借给女方舅舅的拾柒万元至今带利息共计十九万六千七佰七拾五元,给女方壹万元整,剩余归男方所有,于2014年12月22日还清,婚后在军屯村父母老宅加盖的房屋归男方所有,结婚时由女方购买的家具家电(沙发、空调、洗衣机、冰箱)归女方所有,面包车豫C×××××现在女方舅舅名下,离婚后过户给男方。3、共同债务:无”。原、被告签字确认后,双方进行了离婚登记。原告诉称:原告在被被告强行搜身并辱骂后,身心受到了严重伤害,被告在原告提出离婚后,向原告提出了苛刻的要求,要求原告必须放弃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否则不同意离婚,原告是在身心受到侮辱和胁迫后才放弃了两个孩子的抚养权。被告则辩称:离婚协议是原告自愿的,放弃两个孩子的抚养权是原告先提出来的。
法院认为: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男女双方应当公平自愿对子女和财产问题作出适当处理后,协议离婚。原、被告在2014年12月19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在原、被告因菜金问题发生争执后,原告在情绪异常激动情况下提出的离婚,被告本应在原告态度冷静后且思想情绪正常后再和原告协商是否离婚,可被告在劝解无效的情况下则采取了以刚克刚的不理智态度,以让原告放弃孩子抚养权和放弃共同财产所有权和原告相激,以达不离婚的目的。而原告则在思想情绪异常激动的情况下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捺印,激情离婚。鉴于原、被告的现实情况,婚生女王某丙的抚养关系应予变更,王某丙现由原告抚养为宜,但双方对对方抚养的子女均有探视权,各自不得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