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对于孩子的伤害是比较打的。夫妻在离婚的时候对于孩子的抚养权争议是比较大的。那么法官在判定抚养权的时候是以什么为标准呢?今天整理了关于法院判定抚养权的标准的相关资料,供大家阅读了解。
一、哺乳期内的子女
虽然在实际生活中婴儿哺乳期因人而异,由于《子女抚养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哺乳期内的子女”理解为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父母离婚时,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父方生活: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1.你首先向他提出离婚,是好是坏
离婚,总得有你或他先提出,由他或你回应,从而启动离婚过程的开始。事实上,如果是你先提出离婚,通常是不堪继续忍受压抑痛苦的婚姻生活。虽然离婚是谁也不愿意面对,但如果你们夫妻关系恶化或疏远到一定程度,离婚自然总有一方要主动提出。
你主动提出离婚的好处在于:
(1)你终于下决心解除这一段让你不能再继续忍受的婚姻生活,开始了结束这段婚姻的行动。
(2)你的心情会随着你提出离婚,而变得舒缓和有所期盼。
(3)结束这一婚姻关系变得有期,你需要煎熬的,只是一段时间。
(4)如果你提出离婚前已做好各种准备,你会在这场离婚过程中不会过于被动。
2.谁先提出离婚谁吃亏的说法,有道理吗?
你可能听到一种民间流传的说法,叫做“谁先起诉谁吃亏”,当你准备提出离婚时,听到这样一种说法,你一定会很疑惑,原本主动提起离婚的话又咽了回去。那么,这种说法有道理吗?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离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协议不成,可诉至法院由法院判决。可见,法院处理离婚案件,是以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不是说如果你提出离婚要求,如果法院满足了你的诉讼请求,你就应当在财产上让步,即少判给你一些财产,这是错误的理解。但是,以上是从法律角度上来讲,从实践角度来说,“谁先提出离婚谁吃亏”还是有一定道理的,为什么呢?
比如你先提出离婚,通常你希望早日离婚的心态一般会比他强烈一些,他可能就会抓住你急于离婚的心理,以坚决不离为手段,迫使你在财产方面或其它方面让步。如果你不让步,他就坚决不同意离婚,这样,法院也不好在第一次起诉时判离,你最终离婚的时间就会拖后,给你造成心理压力。为了早日解除婚姻关系,早些摆脱,你可能就不得不在财产方面或其它方面考虑让步,以达到“拿钱买时间”的目的,从而早些离婚。因此,“谁先提起离婚谁吃亏”到底适用不适用你的情况,主要看你的心态对离婚的迫切程度、以及自身的心理因素了。
3.对方提出离婚要求,你有预料和准备吗?
夫妻感情不和谐,绝对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而是日积月累导致的结果。你或他提出离婚,可能是长期矛盾积累的结果。如果他先提出离婚,你内心也觉得婚姻关系无法维系,不妨让他就离婚的具体协议提出方案。比如,离婚后财产如何分割、孩子如何抚养及抚养费支付的方式,探视权的约定和处理。在他提出具体方案后,如果你认为不合理,可与他展开几轮的协商与谈判,提出你的看法和要求,与对方进一步沟通。
如果因为他提出的条件不能让你满意,为了给他施加心理压力,以获得他的让步,你可能需要暂时表示不同意离婚,但这样的做法,虽然通常能得到一时的主动,但不可能真正的解决问题。
如果他提出离婚出较突然,你尚没有思想准备,难免会感到十分震惊和诧异。一般在毫无思想准备下的人在突然面临离婚时,要经历震惊、愤怒、伤心、平静四个阶段。如果你没有做好充分思想准备,最好冷静地要求他给予你一段时间考虑和反思,审视这段婚姻在你的角度是否应该继续,这个时间段,一般以三个月以上为适宜。
4.冲动时莫签订离婚协议
如果你的性格容易情绪化,在没有思想准备下容易冲动,就有可能在一时悲愤下做出傻事来。比如,凭一时的冲动,或一股劲头,写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手续,而其中财产分割的条款对自己十分不利。这种情况下,一旦冷静后再反悔,推翻原离婚协议,恐怕很难达到,只得自怨自怜了。如果他提出离婚,并草拟好了离婚协议,你最好不要急于签字,除非条件对你非常有利。你需要时间来考虑和斟酌协议的内容。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生活环境明显对子女抚养不利;母亲工作性质特殊,不便于抚养子女;或者母亲违法犯罪,不利于抚养子女等。
4.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二、哺乳期后的子女
即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对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如果父母双方协商无效,则由人民法院综合子女的权益、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各方面因素作出判决。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1、绝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
父母双方均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2、相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
《子女抚养意见》第4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
未成年人除了归父母一方直接抚养外,也可以考虑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子女抚养意见》第6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准许。
4、考虑子女意见
由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通常有了一定的辨别和判断能力,能够表达自己的意愿,因此,《子女抚养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以上就是整理的关于法院判定抚养权的标准的资料。如果是在哺乳期内的孩子的话,一般是判给母亲。如果过了哺乳期法官会按照对孩子成长有利的方面考虑。孩子有自己的意识的话,也会尊重孩子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