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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时该怎样维权

发布时间:  浏览: 387 次  来源:网络

前夫在婚后有外遇,我们因此协议离婚,并约定房子归他,他一次性给我40万元现金。但我们办理离婚登记后,他一直拖着不给我钱,事后我父母还发现他离婚前曾隐匿财产。请问,我现在该如何维权?

事件

协议离婚后前夫“赖账”

贺女士说,她和前夫2008年结婚,婚后前夫开了一家公司,她也辞职做起了全职太太。

之后,贺女士发现丈夫有外遇,二人因此分居,并最终决定离婚。

协议离婚时,前夫告诉贺女士,他做生意赔了钱,还欠着债,所以能分财产的只有他们居住的房子和贺女士的存款。

最终,他们约定:双方有夫妻共同财产商品房一套,现协商归男方所有,并由男方一次性给付女方现金40万元,此款在协议签订后十天内付清;其余财产归女方。

随后,他们拿着协议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但离婚后,前夫并没有按约定把钱给贺女士,并以各种理由推托。贺女士的家人在交涉此事时,还意外发现其前夫在两人分居期间,转移并隐匿了部分财产。

解答

不履行离婚协议可到法院起诉

听完贺女士叙述,婚姻家庭律师表示,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需在离婚协议书中就子女和财产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明确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贺女士与前夫达成的离婚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男方应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给付贺女士40万元现金。男方不履行离婚协议时,贺女士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男方履行协议。

离婚前隐匿财产离婚后可再次分割

对于贺女士前夫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肖文彪律师表示,《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据此,贺女士如确有相关证据,有权提出诉讼,要求分割这部分财产。

其他读者疑问

孙女士:

我和丈夫准备离婚,但对于住房公积金如何处理发生分歧。我们结婚时父母已经给买好房子,结婚后一直没有买房,公积金也从来没有支取过。请问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解答: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11条第2款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因此,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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