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缘尽可以离婚,可以解除双方的身份关系,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却是永远无法剪断的。依托这种关系,父母都有抚养未成年孩子的义务,孩子也有向父母任何一方索要抚养费的权利。但现实生活中,我们会看到不少离婚协议约定,由父或母一方承担全部抚养费,另一方不承担抚养费的情形。那么这种协议约定效力如何,孩子是否受到该协议约定的限制。
案例详情:
孔某与马某2002年5月登记结婚,2003年儿子孔小某出生。2007年5月,双方至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约定儿子孔小某抚养权归母亲马某,孔某不承担抚养费并可随时探望孩子。马某于2010年8月再婚,孔小某随母亲马某和继父一起生活,孔某离婚后亦再婚并生育子女。2012年10月马某再婚丈夫去世,孔小某由马某一人抚养,二人生活陷入困境。孔小某遂以孔某与马某签订离婚协议时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孔某不承担抚养费的约定无法律依据,要求孔某支付其自2007年5月(孔某、马某办理离婚登记之日)至2012年10月期间的抚养费5万元并要求孔某于判决之日起每月支付生活费1500元,教育费、医疗费以实际发生票据为准由孔某承担50%。孔某认为离婚协议已经明确自己不承担抚养费,故自己不用支付孔小某抚养费。
案例分析:
本案例争议的焦点是孔某能否以其与马某签订的离婚协议拒付孔小某之前及判决之后的抚养费。《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首先,关于生活费、教育费等由谁承担及承担多少的问题。法律首先尊重当事人自治,对于协议离婚,夫妻双方有意思自治的权利,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离婚协议就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应当遵守。所以,案例中孔某与马某的离婚协议约定孔某不承担抚养费没有问题,其有权拒绝支付判决生效之前的抚养费。
其次,关于孔小某要求判决之后抚养费及教育、医疗费的问题。孔小某因继父过世,其仅与其母亲二人相依为命,生活拮据,另外随着孔小某年龄的增长,其生活、学习的支出必然会逐年增加,在其母亲无力一人负担的情况下,孔小某有权要求其生父孔某支付必要的生活、学习费用。当然,因孔某本人又已再婚并生育子女,为兼顾其现在的家庭,法院对其应向孔小某承担的抚养费酌情予以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