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咨询】
前年,我与当时的丈夫协议离婚并办理。我们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当时住的一套90平方米的楼房归他所有,他按当时该房市场价的一半付给我25万元,由我另行购房;该笔款要求在房屋过户之日付清,付清款项后我搬出该房屋。
我协助他进行房屋过户后,他说他当时没有那么多钱给我,我也没办法。没有拿到这笔钱,我也没什么钱另外购房,所以也就一直没有搬出。最近他把钱凑够了,然后让我搬家。我提出,该房屋的价值已经涨到80多万元了,应该至少按80万元计,再补我15万元,我才搬。
他不同意,认为当时《离婚协议》中已经约定了。但我认为是他违约在先,而且我当时看中想买的小区的房价这两年也涨了不少。
我想咨询一下:
一、《离婚协议》自何时生效?
二、我与他就房产分割所达成的协议有效吗?
三、如果我起诉,法院会支持我增补款项的要求吗?
【律师解答】
一、《离婚协议》从民政登记离婚并提交备案后生效。
离婚协议,是指婚姻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以及离婚后财产、债务如何处理、子女归谁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协议书。当事人签订《离婚协议》的主要目的和作用:是在办理登记离婚时提交给婚姻登记部门以此表示双方对离婚意思表示一致,且解决了双方与婚姻有关的孩子、抚养费、等相关问题。因此,《离婚协议》并非自签订时立即生效,其生效时间应该是在民政登记离婚并提交备案后。目前,有不少人认为,《离婚协议》签订即有效和生效,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二、你们之间的《离婚协议》包括财产分割内容是有效的。
你们签订《离婚协议》后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因此该《离婚协议》已经生效。你们在《离婚协议》中就房产分割的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该房屋分割协议是有效的,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协议。
三、法院应该会支持你的增补款项要求。
按照协议,你们在离婚后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而在房屋过户后,你没有立即搬出,这不是你的错,而是因为对方没有按协议及时付款给你,是由于对方的过错造成协议不能全面履行。现在房屋涨价,是对方的违约行为造成了你不能用原定的钱购买原定同等条件房屋的损失。
《民法通则》第111条、第112条分别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据此,你以房屋涨价为由要求对方增补房价的要求,是有法律依据的。现在,你可以申请有关部门对该房屋重新进行价格评估,根据其增值要求对方在原有25万元补偿的基础上给你增加补偿。如果协商不成,你可以到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调解或者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