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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的风险有哪些

发布时间:  浏览: 412 次  来源:网络

我于2003年6月9日在海淀法院协议离婚,协议内容是房子和屋里的东西归我,汽车归他,因房子是他单位分的,没有产权,判决书上写明财产已分清,所以他不搬出去,我不愿意和他住在一起就搬走了,这种情况我还能要到房子吗?如果要不到可不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如果房子作价,是按市场价还是按当时购房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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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3年6月9日在海淀法院协议离婚,协议内容是房子和屋里的东西归我,汽车归他,因房子是他单位分的,没有产权,判决书上写明财产已分清,所以他不搬出去,我不愿意和他住在一起就搬走了,这种情况我还能要到房子吗?如果要不到可不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如果房子作价,是按市场价还是按当时购房的价格?

律师回复:

你现在有个问题:“协议内容是房子和屋里的东西归我,汽车归他”是否写进了法院出具的调解书中?如果调解书中有以上内容可申请法院执行,无以上内容你可到法院就财产问题起诉,同时你现在若要求经济补偿应以现市场价格作价。

法律知识拓展:

协议离婚的风险:

一、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常常留有隐藏

对于离婚协议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以,由于当事人的法律素质有限,因此,协议书中涉及财产、子女、债权债务的处分,往往考虑不周全,措辞不严谨,容易产生纠纷。加上有些婚姻登记机关的对离婚协议的内容审查不严格,在审核相关离婚协议时,看不到离婚协议书中隐藏的风险,或对一方当事人不利的因素,导致留有隐患。

二、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

协议离婚的协议书内容,不像法院的判决和调解书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协议离婚后,当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的内容时,另一方必须向法院另行起诉解决,而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不一定百分之百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有很大的不确定性。通过法院达成的调解离婚,或是法院做出的离婚判决,才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一方不履行调解书或判决书的内容时,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通过强制措施使对方必须履行义务,更有保障。

三、对于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当事人从诉讼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该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但法律赋予一方当事人离婚后一年内从司法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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