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刘女士与王先生于2007年1月结婚。由于刘女士与王先生自由恋爱时间短,双方缺乏很好的了解。婚后,王先生经常因一些家庭琐事或酗酒后对刘女士大打出手。2007年11月28日,王先生喝酒后又对刘女士进行殴打,忍无可忍的刘女士离家出走。在朋友的劝说下,决定与王先生离婚。2008年2月3日,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2008年3月16日,刘女士以在婚姻存续期间,王先生对其实施,使其身体遭受伤害与精神遭受巨大痛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王先生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王先生接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后,感到很惊讶:既然已经,何来精神损害赔?
[评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女士与王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有医院诊断证明,有派出所的出警与询问笔录,有居民委员会干部的证明,足以证明王先生对刘倩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婚姻解体,王先生存在很大过错。尽管双方已经协议离婚,但在离婚协议中刘倩并没有明确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其起诉的时候也没有超过一年的除斥期,刘女士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有配偶的一方具有第46条规定的事由而导致离婚的,有过错方在离婚时对无过错方所遭受的损失给予赔偿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对协议离婚后又提起损害赔偿诉请作出了规定,包括:
一、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仍有权利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二、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当事人应当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逾期则不予支持。一年的规定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本案中,刘倩在离婚协议中并没有明确放弃精神损害请求权,所以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她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