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对双方均产生法律效力,若一方反悔到法院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官经审查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存在着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主人公阿芳和阿牛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位于云龙区新生街的房屋归阿牛。
因阿芳患有精神类疾病,离婚后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对自己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认定阿芳离婚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了这份鉴定意见书,阿芳一纸诉状将阿牛告到了法院,请求重新分割位于新生街的房屋。
法院受理后,在本案诉讼期间重新委托鉴定机构对阿芳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结果为:阿芳在离婚期间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本案诉讼期间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儿子阿宝作为阿芳的法定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法庭辩论】
庭审中,阿芳陈述由于涉案房屋系阿芳、阿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房证、土地证登记时也在二人离婚之前,可以认定涉案房屋系阿芳、阿牛夫妻共同财产,考虑到阿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按照婚姻法照顾妇女合法权益方面,对原告予以多分。
阿芳与阿牛离婚系阿牛趁阿芳发病时的行为,系阿牛主观故意,是为了侵吞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法律规定,阿牛应不分或少分。综上,阿芳主张房屋归阿牛所有,由阿牛给阿芳房屋折价补偿款。
阿牛则称,关于涉案房产是阿牛母亲通过遗嘱的方式指定由阿牛来继承,而且在遗嘱上也明确确定了该房屋的产权归阿牛一个人个人所有,从遗嘱内容可以认定阿牛母亲遗嘱意思是只有阿牛本人才享有房屋所有权,其他人无权提出要求。
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认定涉案房屋属阿牛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
【法院调解】
涉案房屋虽系阿芳、阿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但若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法院经审查认定涉案房屋归阿牛个人所有,对年近60又无处安身的阿芳来说,生活处境可想而知,考虑到阿芳现实生活的难处,主审法官为双方做了大量调解工作。
庭审调解时,阿牛坚持不同意将涉案房屋所有权平均分割给阿芳,调解一度陷入僵局。王颖法官凭借多年办案经验,对阿牛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适时疏导阿牛顾念往日情份,考虑儿女感受,将人间真情融入到这场调解中。
在法官细致耐心的调解下,阿牛最终做出让步,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涉案两层房屋归阿牛所有。在该房拆迁之前,阿芳享有永久居住权。该房如遇拆迁,阿牛保证阿芳享有拆迁安置房的永久居住权。如阿牛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阿牛购置房屋一套以保证阿芳享有永久居住权。房屋拆迁后及安置或购买新房的过渡期间,阿牛也以租房等方式保证阿芳有房可住。
【相关知识】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离婚中关于财产分割协议是否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无效,本案中阿芳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系无效协议。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继承其父母的遗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继承其父母的遗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或妻个人财产。本案中阿牛提供其母亲的遗嘱上明确载明,涉案房屋产权归阿牛一个人个人所有,法院经审查后认定该遗嘱有效,故该房屋归阿牛一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