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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囚禁承诺离开就给十万元作为报酬,此承诺书有效吗

发布时间:  浏览: 429 次  来源:网络

承诺书我们经常都会遇见,要是因为被囚禁承诺离开就给十万元作为报酬,此承诺书有效吗?接下来由若悠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承诺书的内容不违法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以及善良民俗等 就可以收到法律的保护。实际上 承诺书就相当于协议书一样。例如 夫妻间相互承诺 如果任何一方主动提出离婚或者有其他损害婚姻的行为 那么该方就主动放弃家庭财产权利等 这样的承诺就具有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是给予支持确认的。

承诺书实际上是合同的一种,必须满足以下3个条件才是有效的:

1,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反映;

2,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3,没有侵犯他人利益。满足了以上条件的承诺书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

承诺的法律效力

依据《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受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与要约人成立合同。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

承诺在国际贸易中,也称“接受”或“收盘”。

任何有效的承诺,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和承诺是一种相对人的行为。因此,承诺必须由被要约人作出。被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对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认为是承诺。被要约人,通常指的是受要约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权的代理人。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其承诺都具有同等效力。

(2)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所谓有效时间,是指要约定有答复期限的,规定的期限内即为有效时间;要约并无答复期限的,通常认为合理的时间(如信件、电报往来及受要约人考虑问题所需要的时间),即为有效时间。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即承诺必须是无条件地接受要约的所有条件。据此,凡是第三者对要约人所作的“承诺”;凡是超过规定时间的承诺,(有的也叫“迟到的承诺”);凡是内容与要约不相一致的承诺,都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一项新的要约或反要约,必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关于承诺有效要件,大陆法系各国要求较严,非具备以上三要件者则不能有效。而英美国的法律对此采取了比较灵活的态度。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商人之间的要约,除要约中已明确规定承诺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或所附加的条款对要约作了重大修改外,被要约人在承诺中附加某些条款,承诺仍可有效。

承诺可以书面方式进行,也可以口头方式进行。通常,它须与要约方式相应,即要约以什么方式进行,其承诺也应以什么方式进行。对于口头要约的承诺,除要约有期限外,沉默不能作为承诺的方式,承诺的效力表现为要约人收到受要约人的承诺时,合同即为成立。口头承诺,要约人了解时即发生效力。非口头承诺生效的时间应以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为准。一般认为,承诺和要约一样准许在送到对方之前或同时撤回。但迟到的撤回承诺的通知,不发生撤回承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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