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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法律常识

发布时间:  浏览: 393 次  来源:网络

结婚一直是人们心目中的人生大事,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的婚姻观念和现状却在传统与现代的矛盾中不断变迁,随着时代变迁的步伐,及“脱单”的婚恋观念,网恋、一夜情、闪婚等现象不断出现。大多是在父母的逼婚、大龄未婚、完成人生任务、找个人凑合过日子等压力的推动下,婚前对彼此了解不深,未建立感情基础,婚姻观念比较淡薄的情况下便匆匆结婚,在婚后发现当初的甜蜜恋爱和婚后柴米油盐的繁琐事完全是两码事时,夫妻感情也就在此发生变化,加之性格不合的夫妻,发生家庭暴力或婚外情的可能也比较大,夫妻之间因此发生矛盾而走向离婚道路。

离婚法律常识

离婚是夫妻双方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依当事人对离婚所持的态度的不同,规定了离婚的两种方式。

1、协议离婚

如果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离婚后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而按照一定的程序,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并办理离婚手续。(适用于双方都同意离婚的)

2、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又称裁判离婚,是指一方要求离婚并诉请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民事诉讼程序来处理。(适用于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双方虽同意离婚,但对夫妻共同财产或孩子抚养权无法达成协议的)

因协议离婚是通过夫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可持相关证件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相对简单,在此李律师不再赘述。

在此需要大家注意的是诉讼离婚

一、诉讼离婚由哪个法院管辖

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哪些情形下法院不予受理离婚诉讼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2、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3、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三、哪些情形下法院可准予离婚

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是法院处理离婚纠纷,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基本原则。

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违反此条的,还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注意这里是因感情不和分居,不要以为只要分开两年就构成离婚的法定条件)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四、离婚时,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该怎么办?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有上述行为的一方可以不分或少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最后律师温馨提醒:婚姻不是儿戏,结婚是两个人的事情,但是离婚却是解散一个家的过程,结婚不易,离婚需谨慎,夫妻之间无论发生什么事情,都要相互包容谅解,都别再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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