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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李某,女,28岁,2006年嫁给比自己大12岁的某公司推销员孙某为妻。婚后不久,李某即发现孙某与一女子有染,经调查该女子系孙某客户公司业务员。李某大为震怒,与孙某大吵一场,孙某表示悔过,并写下保证书一份。但时隔不久,孙某又旧病复发,被李某逮个正着,李某回家就提出离婚,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孙某同意把自己婚前购置的一套商品房给李某作为补偿。后因发现女方怀孕,遂不再提离婚一事。半年后,李某不幸流产,孙某更不顾家,甚至数日不归,李某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并按双方的离婚协议将房屋判归自己所有。
合同法的一般原理是,合同成立即生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双方另有约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因此,有关离婚协议应适用民法通则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规定,离婚协议以协议离婚为前提,只有办理了协议离婚,才有履行离婚协议的义务。也就是说,离婚协议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以办理协议离婚为生效要件。
回到上述案例,因为李某和孙某虽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但没有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二人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未生效。因此,法院不会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只能依法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