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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能再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案情:半年前,姚某因丈夫长期与第三者同居,便与丈夫协议离了婚。如今半年过去了,姚某回想起丈夫的越轨行为,越来越觉得心有不甘,认为其丈夫应该赔偿姚某的精神损失。姚某手头掌握有他与第三者同居的证据,并且在离婚协议中也有他的认可。姚某于是向前夫追讨精神损害赔偿。
分析:所谓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实施了对另一方诸如通奸、姘居、重婚、遗弃、虐待或谋杀等侵害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并造成无过错方精神痛苦和内心创伤,有过错方给予无过错方抚慰性质的赔偿。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能使有过错方受到经济上的制裁,使无过错方得到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有利于有效地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又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因姚某的离婚协议中没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并不意味着她放弃精神损害赔偿。而且,办理离婚手续才半年多,现在向前夫追讨精神损害赔偿还不晚,终于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