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经登记后,一方或双方反悔怎么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女登记离婚后一方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的批复》的相关规定,离婚双方在婚姻登记处办理协议离婚登记手续后,双方都反悔的,即双方都不愿离婚,要求恢复婚姻关系的,因离婚登记对男女双方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其婚姻关系已经依法解除。如果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程序适用结婚登记的规定。如果经登记离婚后,一方又反悔的,能否向法院起诉?这种情形下,一般可作如下几种判断:
(1)一方又不同意离婚的,法院不予受理。双方要恢复婚姻关系的,重新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
(2)一方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内容反悔的,可以在一年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在查清签订离婚协议时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3)一方对子女的抚养权要求变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理未发现订子女抚养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或者不具有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4)抚养子女一方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可根据当地生活标准,结合当事人的给付能力,做出决定。
离婚证的有什么法律效力?
离婚证是婚姻登记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解除的法律文书。离婚证明正本一式两份,由民政部统一制定,省级政府统一印制、县、市辖区加盖印章,并加盖婚姻登记专用钢印。离婚证具有以下效力:
(1)离婚证是证明婚姻关系正式解除的凭证,从取得离婚证时起,当事人即具备再婚的条件;
(2)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在国外,离婚证的效力高于法院离婚判决书和离婚调解书。因此,中国公民(离婚者)要与外国人在国外登记结婚,只要持离婚证,外国婚姻登记机关就给予登记。如果持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就得办理离婚公证后才能认可。国际上多数国家一般不承认离婚调解书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