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李新与妻子蔡芸于1999年登记结婚。婚初,彼此即达成了一份“关于家庭经济实行AA制的协议”,约定:“双方实行AA制;各自收益归各自所有和支配;个人生活用品由各自购买和使用,用于共同生活所需费用或者其他必需的共同支出,双方各负50%;夫妻间无债权、债务,无共同的债权人、债务人,各自债权、债务各自承担。”2003年底,双方感情破裂而离婚。此时李新发现蔡芸因炒股获得了46万元存款,而自己的存款仅有数千元,遂要求重新认定并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由于蔡芸拒绝,双方成讼。
就该46万元存款应否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有种意见认为: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关于家庭经济实行AA制的协议”只是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约定,并未涉及离婚时财产的分割,因而对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不具约束力。
笔者认为,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的方式,对他们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解除时的财产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的一种法律制度。本案中,“关于家庭经济实行AA制的协议”合法、有效。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李新与蔡芸的约定具备该要件:一是从形式要件上看,时间(发生于婚后)明确、范围(收入、支出)明确,并已采用书面形式。二是从实质要件上看,双方自愿订立、未违反男女平等原则,未损害对方或家庭成员及国家集体的利益,没有违反公序良俗,既对双方有约束,又对双方有风险且风险对等。
同时,双方按约定在日常生活中的共同支出已各自承担,彼此互不相欠。炒股是蔡芸的个人行为,李新并未参与,甚至一直不知;炒股的盈亏风险由蔡芸承担,李新不共担风险。这些决定了双方对炒股不存在共同的权利义务。由于争议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李新就不能以协议“并非是对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约定”而要求重新分割。
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