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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与李女土签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双方约定,两人自愿离婚,家中一切财产归王先生。婚后所生小孩一个,由王先生抚养,女方不必负担抚养费。王先生应当在协议签订后三个月内一次性支付200万元给李女士。签订协议后,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但是在三个月到期后,王先生拿不出200万。
王先生只所以答应给200万,是因为李女士患有抑郁症。经常会有自杀举动。王先生怕吓到自己的小孩,离婚时,要求自己带小孩,李女士要求王先生拿200万给自己。为了小孩,王先生就签下了离婚协议。但是王先生是一名刚参加工作的公务员,东拼西凑才借了20万。李女士及其家人,三天两头来要债,搞得家人心惊肉跳。无奈找到律师,寻求解决的办法。
任莹旭律师说法:依照婚姻法及相关解释,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在离婚协议中,所约定事项,只要不违法,双方必须执行。在本案中,当事人因履行财产约定而发生的纠纷,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必须履行。但是王先生在本案中,是否必须要支付这200万吗?王先生如果要想不支付或少支付,就必须证明,小孩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自己受协迫才签订了离婚协议,要求法院撤销这个协议。否则就要支付。因此签订离婚协议要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