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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陈某(男)与曾某(女)于2008年5月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位于某地的一套双方共同所有的登记在陈某名下的两层房屋,第一层归陈某所有,第二层归曾某所有。双方离婚后,因双方在办理房产登记时产生矛盾,2009年4月陈某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分割的约定无效,并要求依法分割。
分歧:
陈某和曾某在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分割的约定是否有效?对此有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了房屋的归属,该协议是在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自愿情况下签署的,应当遵守。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于房屋的约定应认定无效。因为这个约定违背了“一屋一权”的基本原则。一套房屋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
评析:
本人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而特定物的确认只能以其范围和界址为前提。一本房产证上所登记的房屋就是一个所有权的确认,故在法律上不允许对同一套房屋登记两个以上的所有权。本案中陈某和曾某虽约定每人一层,但这种约定违反了一物一权的基本原则,该约定应认定为无效。
作者:石城法院黄斐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