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马某与谢某是夫妻,马某于2010年3月22日向熊某借款1万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2010年8月23日,马某与谢某在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对债务作了约定,谢某应偿还的债务未包括马某借熊某的1万元。后因马某下落不明,多次向谢某催要未果,熊某被逼无奈,一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马某和谢某共同偿还借款1万元。[分歧]离婚协议书上债务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第一种观点,马某与谢某应共同偿还借款1万元。马某所借款项1万元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虽然马某与谢某协议离婚,对协议书上债务的分担,未经债权人同意,不能对抗债权人。第二种观点,应由马某一人偿还借款1万元。马某与谢某已经协议离婚,在协议书上已经明确了各自应承担的债务。谢某应承担的债务并不包括借熊某的1万元。[管析]原文作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马某所借款项1万元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谢某毫不知情,借条上也只有马某一人的签名。马某与谢某已签订离婚协议书,在协议书上已经明确了各自应承担的债务,该份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保护。借熊某的1万元并不属于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应由谢某偿还之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故此,谢某对该债务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由马某个人承担清偿责任。”笔者认为,马某的借款行为发生在马某与谢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谢某虽称不知马某借款,但如若不能提交证据证明该借款不是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或系马某个人债务,则该借款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马某与谢某之间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双方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的内容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谢某应当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基于离婚协议向马某进行追偿。综上所述,笔者同意分歧意见中的第一种观点。作者:奉新县人民法院陈刚毅刘飞飞
也谈离婚协议书上债务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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