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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离婚协议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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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离婚协议时注意事项

离婚协议的签署是很严肃的法律问题,因其直接涉及夫妻双方因离婚而引起的权利义务,所以应当慎重对待,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反悔,如果尚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该离婚协议的效力尚存疑义。如果经婚姻登记机关备案,且双方已解除婚姻关系,反悔一方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难度较大。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北京离婚律师网律师根据办案经验,将当事人在起草离婚协议书时须注意的事项介绍如下:

一、《婚姻登记条例》关于离婚协议书内容的规定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注意的事项

1、明确的离婚表示

当事人选择离婚有比较复杂的原因,现实当中经常发生的有:婆媳不和、夫妻双方性格不合、金钱因素、子女教育理念、性生活因素、家庭暴力、分居导致感情不和等等。但在表述上,宜简单不宜复杂,一般笼统的表述为:“因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的可能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离婚及财产分割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自愿离婚。……”

2、子女抚养权的行使、探望权的行使、抚养费的支付应明确具体,具有切实可操作性。

(1)抚养权的行使

子女抚养权的行使也是很复杂的法律问题,常见的陷阱是:女方往往口头承诺孩子在两周岁以内由其行使抚养权,孩子两周岁以后可以由男方行使,但不在离婚协议书中以文字体现。一旦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后,男方再欲变更,除非有下列情形:“(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否则难度较大。

在双方都争取子女抚养权的情况下,一般哺乳期(一周岁)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为原则,超过一周岁的,则需要考虑下列规定婚姻法的原则性规定是:“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对两周岁(劳动法规定的哺乳期是从孩子出生至满周岁止)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亲和母亲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2)抚养费的支付

在约定抚养费的支付条款上,须约定明确的支付方式、数额、期限、未支付的惩罚性条款、应支付到那个账户等问题,另外,对于未抚养子女一方,为保证探望权的行使,最好在支付方式上按月支付。与抚养费相关的法律条款(含司法解释)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解释(一),父母抚养孩子的义务截止到孩子十八周岁。一般情况下,超出十八周岁,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包括孩子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父母已无法定支付的义务。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孩子超过十八岁,尚需父母履行抚养费义务的情况,是指:1)孩子尚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2)孩子非因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子女,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参照此规定,双方因履行抚养费承担协议发生纠纷,可以向法院起诉,经过法院作出的生效的判决或调解具有法律强制力,负有义务一方不主动履行,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1)、(2)项条款在离婚协议书中可以表述为:

双方婚生女/子 ( 年 月 日出生)随女(男)方生活,男(女)方每月5日前支付抚养费XXX元,直到高中毕业之日止。支付方式为转帐,支付至下列账户: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3)探望权的行使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带孩子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带孩子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挠。当事人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尽量写的明确、具体、可供执行,并在违约责任条款中写明一方未履行协助义务时,关于财产约定之效力或者直接写明惩罚性条款。在现实生活当中,离婚后的双方不排除存在敌对的可能性,尤其是在矛盾加剧的情况下,子女抚养权的行使变得困难重重,笔者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因女方隐匿巨额财产后被发现,遂提起诉讼,女方因此拒绝男方按协议行使探望权,后男方不得已只能向法院另行起诉,要求确认探望权。对于探视权可以这样签订: 男(女)方每月享有一次探视权,在每个月的第一个周六,时间以二十四小时为限,具体探视的地点由男(女)方决定。遇有特殊情况,探视时间、方式由双方约定。

(3)财产分割与债务承担

银行存款的约定和处理

笔者办理的案件中,因银行存款引起争议的主要是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不明,往往写的比较模糊,比如:“存款在谁名下归谁所有”,如果家庭财产数额较小,倒无大碍,关键问题在于如果数额较大,而一方又有隐匿的故意时,即使将来诉诸于法庭请求分割也比较困难,笔者建议在进行该条约定时,最好明确存款的具体数额、在谁名下、存在那个银行、币种、如何分配、如何支付、支付期限。并在违约责任条款中约定离婚后一方若发现另一方有隐匿财产的行为少分的数额。

房产的约定

如果是已经完全产权的房屋,在离婚协议书中需约定房产证号、具体位置、在谁名下、离婚后房屋的具体归属、何时办理过户手续、未按协议办理过户手续的违约责任等等。如果尚有按揭,拟将房产变更为非主贷人名下,须按照银行的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需要提醒注意的是:最好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办理更名手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 1999年6月3日)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离婚后,房产管理局一般认可法院的生效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单方持相关证件即可办理过户手续。

股票的处理。

在离婚协议当中针对双方或单方所持有的股票,应写明股东代码、账号、在那个证券交易所开户、所持股数、单股价值、如何分割等等。如果在离婚协议中不愿体现,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股票权属约定协议书》

公司股权的约定和处理

双方如果都是公司股东,可以就相关份额进行转让或者给予相应补偿,但仍需进行明确的约定。如果涉及共有财产但以单方名义在公司中所占股权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进行处理,大致内容如下: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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