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离婚时因不能达成协议,往往都会选择离婚诉讼,对此,不少人会提出这样一个问题,离婚诉讼去哪里起诉,由谁管辖,有哪些特殊规定?下面就由若悠网的小编用相关的法律知识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离婚诉讼到哪里起诉,谁来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其中,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经常居住地时,则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二、离婚诉讼有什么特殊规定
(一)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情况
1、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3、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情况根据《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之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1、一方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的情形
2、一方或双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情形
(四)军婚要去哪里起诉——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般情况)
1、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误区澄清——军事法院是无权管辖的。关于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很多人以为会由部队的内部法院处理,即认为是由军事法院审理,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无论一方还是双方是军人,都是由地方法院来审理的,军事法院是无权处理的。
起诉不是随便找个法院可以了,在参与诉讼之前就要思考哪个法院有管辖权,哪个法院才能受理案件。如果没有弄清楚,假如法院误为自己具有管辖权立案,而引发移送管辖等问题时。此时的案件真的就是一拖再拖。再说,离婚诉讼的管辖问题非常复杂,如果需要可以找个律师帮助,减少自己盲目摸索耗费的时间和精力。
以上所提及的都是有关离婚诉讼的一些法律知识,不管夫妻双方是由于什么原因才会选择离婚,还是希望通过协议来离婚,因为这样可以减少一些无谓的纠纷,对双方都好。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来若悠网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