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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找哪个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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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协议离婚不成,或者在离婚是存在较大的争议,可以向法院诉讼离婚。那么如何确定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呢?在原告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还是被告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就让华律小编帮大家整理一下相关法律规定,让大家更好地了解这方面内容。

诉讼离婚找哪个法院

1、通常离婚案件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 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并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其中有关住所地的规定,可以参考我国民诉中有关管辖方面的知识和内容。

2、特殊离婚案件

首先,特殊情况下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如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二)被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三)被劳动教养;(四)被监禁。

其次,夫、妻离开住所地时的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后,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情况下管辖,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3、特殊身份的离婚案件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华侨离婚案件的管辖,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涉外的一些规定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以上就是小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摘录出来的有关离婚案件的管辖知识,有所不全,希望读者谅解,同时也提倡读者们可以自行去查看有关法条,如果其中有什么疑问的地方,可以来若悠网找小编们一起探讨,我们也为你提供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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