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时候,会受到审理期限的限制,并不是能够向当事人想象的那样很快的就可以解除婚姻关系,那么“夫妻起诉离婚要几次才能解除婚姻关系”呢。接下来若悠网小编就来回答这个问题,希望您阅读过下文之后能够解决心中的疑惑。
夫妻起诉离婚要几次才能解除婚姻关系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法院经过审理后,依据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来判决是否准予离婚。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可以知道准许双方离婚的原则是“夫妻之间感情确已破裂”。在确定夫妻感情确实破裂时《婚姻法》列举了四种法定情形。实践中法院要确定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夫妻间感情是否完全破裂,多会从当事人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统合分析。
离婚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离婚应是夫妻双方当事人主观意识的表达,没有特殊情况时必须是当事人本人提出才有效。如果夫妻一方成为了植物人的,则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行为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施行。此时,另一方可以提起离婚诉讼,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法定代理人代为应诉。但无民事行为能力方法定代理人不能代替当事人作离婚决定,其法定代理人向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不予支持。《民法通则》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六十三条,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婚姻法》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立案后根据承办案件法官时间不同,一般一个月左右开庭。如果对方不同意离婚且没有法律规定应当判离的情况,第一次一般不会判离。在第一次驳回后停6个月且分居的情况下再次起诉,法院在此情况下一般都会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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