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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的法律适用条款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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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讲究恋爱自由,婚姻自由那当然离婚也是自由的,只要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的话就可以执行离婚,而因为婚姻关系建立时是经过法律认证的所以在法律上离婚当然也要经过法律的认可,同时离婚时往往会伴随有各种纠纷,那在离婚纠纷问题上有哪些适用条款呢?若悠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离婚纠纷的法律适用条款有哪些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十三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离婚纠纷的法律法规还有很多很多,因为离婚纠纷的种类情况各种各样涉及到的情况也各有不同,所以只能大概的说一下,具体细节及其对应法律法规如果有什么问题的话可以咨询专业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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