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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诉讼离婚如何委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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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社会中越来越多的男女打破民族和人种的限制,组成了多元化的涉外婚姻家庭,但不同的文化碰撞时,难免会出现摩擦和矛盾,矛盾激化后,婚姻难免走向破灭。那么涉外诉讼离婚如何委托律师呢?下面就由若悠网离婚律师为您介绍相关信息。

一、如何委托律师

(1)在国内的一方提出离婚诉讼,按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进行委托。

(2)在国外的一方,可以不回国就委托律师办理离婚。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持有涉外离婚协议书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一般为县、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离婚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在不回国的情况下,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案件。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对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

受理涉外婚姻案件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并照顾到他们居住在国外的实际情况妥善处理。

二、如何提交涉外离婚证据

在我国法院审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可见,涉外离婚案件中的律师委托和普通离婚案件中的律师委托可谓是相差甚远,在处理这一类案件时,必须要考虑它的特殊性,不得与我国婚姻法之基本原则相抵触,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还要尊重另一国的婚姻法有关规定。如果您正面对这样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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