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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财产分割协议,是否能作为诉讼离婚时财产分割的依据?
协议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诉讼离婚时是否能作为证据使用?
在现实生活中,常常有这样的事发生:
双方已经同意协议离婚,并就财产分的割达成了协议。如:男方支付女方**元。然,因在某件事上,双方意见不一致。难取统一。以又走向了诉讼离婚的途径。于是,在财产分割时,女方举出原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作为分割财产的证据,向男方主张**元。
这份协议,此时此刻,是不能作为分割财产的诉讼证据使用的。
这份分割财产的协议有效是有条件的。即是个附条件的协议。是双方在协议离婚时,才能成立。双方没有达成最终协议离婚,而是走向了诉讼离婚,该协议就没有生效。
现实生活中,还有这样这事情:
双方感情保鲜时,达成了一份看似一开玩笑的好玩协议:若一方变心,提出离婚,则支付给另一方**元。或者是,把家中的财产全给不变心的一方。
当双方生活陡起风浪,婚姻的小船不再扬帆,法庭之上,没有变心的一方举出这份证据作为分割财产的证据。
这份证据,应该得到法庭的支持。
同样,这是一份附期限的协议,是在一方提出离婚这样的法律事实发生时生效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