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虚假债务的种类有哪些?从虚构债务的动机可以分为侵财型虚假债务和束缚婚姻型虚假债务。从债务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有债务凭证的债务和无债务凭证的债务。还可以按照虚假债务的形成时间来分等等。接下来若悠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按照虚构债务的动机来看,可以分为侵财型虚假债务和束缚婚姻型虚假债务。前者指的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之所以虚构债务,主要是出于通过第三者来多侵占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或者让对方来承担虚构的债务。随着家庭财产的日益增多,尤其是个人投融资渠道的增多,聚集财富的手段更加隐蔽,夫妻一方出现外债的机会也会随之增加。这种类型的虚假债务在虚构债务案件中占大多数。后者指的是当事人一方之所以虚构外债,主要目的是为对方的离婚诉讼设置更多的障碍,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考虑到子女的抚养、共同财产的分割,可能也是顾虑重重,另一方当事人为了不使婚姻破裂,人为地虚构一些共同外债,要求对方分担这些债务,以此作为向对方施压的砝码,迫使对方取消解除婚姻之念,最终实现婚姻不破裂之目的。
按照债务的表现形式,虚构债务可以分为有债务凭证的债务和无债务凭证的债务。当事人一方在离婚诉讼中虚构债务,依法要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有债务凭证的债务指的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供与第三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的虚假债务,这里所说的债务凭证最常见的是借条、欠条或者其他的合同书。但债务凭证不仅限于该种形式,可能还有录音资料或者物证等。这类虚假债务,由于具备了相应的证据,认定其为虚假的难度更大一些。无债务凭证的债务指得是仅有当事人的陈述而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的虚假债务,这类债务由于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离婚诉讼的另一方当事人又不予认可,法院在认定时比较容易。
按照虚假债务的形成时间来分,虚假债务可以分为在诉讼程序启动之前形成的虚假债务和在诉讼过程中形成的虚假债务。虚假债务的形成要经过行为人的预谋和实施,然后再向法院提出主张和提供证据。预谋行为和伪造行为可以发生在诉讼之前,也可以发生在诉讼过程中,故有上述分类。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分辨虚构债务的难度不同。在诉讼之前形成的虚假债务,可以说当事人有充足的时间预谋和策划,从形式上更趋于合理,法院不予采信的难度较大。同样,在诉讼过程中形成的虚假债务,由于时间上的局限性,来不及经过精心策划和实施,虚假债务的不合常理之处更容易被发现和识破,法院在认定时有更多的主动权。
根据虚假债务形成是否与第三方介入,可以将虚假债务分为有第三方介入型虚假债务和无第三方介入型虚假债务。第三方介入型虚假债务是指虚构债务的一方当事人与第三方串通,共同虚构债务。第三方之所以介入虚构债务的法律关系,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最常见的是与一方当事人一起来侵占财产,也可能出于义气或者友情等等。这种类型的虚假债务的第三人不仅能积极配合当事人撰造、提供各类证据,甚至能积极参与诉讼。无第三方介入型虚假债务指的是虚假债务的形成完全是婚姻关系的当事人自行虚构,自行主张和自行举证,虽然虚构的债务涉及第三方的利益,但所谓的“第三方”并不出面,法院认定这类案件时无需考虑第三方,相对比较容易认定。
除了上述比较重要的分类之外,还可以根据其他的分类标准进行分类。例如根据虚假债务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单方虚假债务和双方虚假债务;单方虚假债务是指只有原告或被告一方虚构了债务,双方虚构债务是指原告和被告方都虚构了债务;根据虚假债务的比例不同,可以分为部分虚假债务和全部虚假债务。
通过对虚假债务的分类,可以让我们更加清楚地认识到离婚诉讼中的虚构债务的复杂多样性,从而在处理这类问题时用一种更宽广的视角,更加全面的审视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