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审理中,普遍存在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受威胁、精神受控制的情况,甚至存在典型的“分手暴力”现象,严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如果婚姻关系人双方已经离了婚,然而暴力却没有停止,受害人还能否申请人身保护令呢?
什么是人身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做出的裁定,内容包括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或者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必要的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50米至200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必要时,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为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怎样申请人身保护令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可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提出,不需缴纳任何费用。按照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由家庭暴力受害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但当受害人及其监护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时,受害人近亲属或其他组织(受害人所在单位、基层组织等)可向法院代为申请。
申请“人身保护令”,最好是书面提出;情况紧急时,也可口头申请。申请时应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有证据的还应提交相关的证明。如伤情照片、报警证明、证人证言、带有恐吓等内容的电话录音、短信、聊天记录等。
对于紧急保护令申请,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于诉中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定。并根据加害人、也就是施暴人,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司法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为保护离婚案件中遭受或可能遭受家庭暴力的当事人的人身安全,为防止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根据案件当事人的申请,经审查后核发的具有强制力的裁定,因此申请保护令的条件之一,就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必须是离婚案件的当事人。
若男女双方已经解除婚姻关系,就不具备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条件。
上文说,离婚后便不能再申请人身保护令,但是前夫仍然暴力威胁、骚扰前妻,怎么办?受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法官为大伙支招,如果前夫继续骚扰的话,前妻可以将前夫的电话号码加入黑名单,以避免短信或电话骚扰以外,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
人身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正常进行而采取的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受害人可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向居住地、加害人居住地和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当事人离婚后就不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了,如果离婚后仍遭受暴力威胁可报警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