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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行政主体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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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法院对行政主体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一)审查的路径

1、对初次具体行政行为事实的审查

行政诉讼法要求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事实的审查是进行证据审查,即通过证据审查判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对行政行为事实问题的审查坚持合法性的标准,主要审查下列内容,行政主体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证据来源是否合法;收集证据的程序是否合法,举证责任分配是否合法,对事实的定性是否准确等等。审查时把握三个规则,一是禁止主观臆断规则。即行政主体不得依主观臆断的“法律事实”作为行政行为的依据,并将这种法律事实强加于行政相对人。二是符合证明逻辑规则。即行政主体通过合法收集系列证据,应在遵循证明逻辑的前提下推论出法律事实作为行使行政权的依据。三是主要事实释明规则。即对足以影响行政行为性质,或影响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事实,行政主体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向行政相对人予以阐明。同时必须注意,认定事实时法院应结合具体行政案件涉及问题的性质,确立灵活的司法审查范围、程度标准,以期达到既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社会效果。

2、对再次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一看改变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合理、公正、符合现行决策、附合时宜、合乎有关善良风俗习惯等情形;二看行政主体在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其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是否考虑了政策、公益等因素,体现了政策与形势的要求;三看改变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有利于现代社会存在和发展。

(二)审查必要性

行政诉讼对行政主体而言是法院对行政主体的法律监督制度。在行政法律监督体系中,行政诉讼是一种不可缺少的事后法律监督制度,是国家法律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功能主要是监督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国家组织依法行使职权。人民法院通过对行政案件的审理,发现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认定违法或事实不清,可以运用国家司法权,撤销违法具体行政行为,或责成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关的人和事违法或有其它瑕疵,还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要求行政机关予以纠正。实践表明,法院通过受理和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判决一些被告败诉,体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与制约。被告在诉讼中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属当事人诉讼活动范围之内,理应接受法院监督,以防行政机关用新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原告示达成妥协,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利益。加大审查力度,保障对行政权力进行的司法监督真正落到实处,而且也能保证行政争议可以得到彻底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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