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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公诉案件】浅析规范公诉轻微刑事案件的撤诉
轻微刑事案件能否撤诉,如何办理撤诉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7条虽然作出了规定,但其适用对象局限于受害人自诉的案件,而对由于受害人证据不足,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公诉的轻微刑事案件能否撤诉、怎样办理撤诉手续,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各地法院做法亦不尽相同。据笔者调查,主要有以下三种做法:第一种是受害人提出撤诉申请,经法院审查,撤诉确属受害人自愿,且撤诉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的,法院可作出裁定准予撤诉;第二种是受害人提出撤诉申请后,法院须征求公诉机关意见,公诉机关同意撤诉的,记录在卷,法院办理撤诉手续;第三种是轻微刑事案件撤诉须由公诉机关提出,否则不能撤诉。
由于对公诉轻微刑事案件的撤诉,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容易导致公安、检察机关与法院之间司法不和谐,影响司法公正,因而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公诉轻微刑事案件的撤诉加以规范。笔者建议:一是,应立法赋予公诉轻微刑事案件受害人撤诉权。公诉轻微刑事案件虽是公诉机关提起公诉,但公安、检察机关只是代替受害人行使告诉权力,并不能因此而改变其属自诉案件的性质,因而受害人应仍具有撤诉权;同时该类案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可罚性也不大,赋予受害人撤诉权,亦是恢复性司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二是,公诉轻微刑事案件的撤诉,应由检察机关代替受害人提出。“诉”者才有“撤诉”权,公诉的轻微刑事案件告诉是由公诉机关提起,故撤诉也一般应由公诉机关撤诉。但遇到受害人提出撤诉,而公诉机关不同意撤诉时,法院应对公诉机关不撤诉理由进行审查,不撤诉理由成立,法院裁定不许撤诉;否则,法院可依法裁定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