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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失踪离婚起诉书

发布时间:  浏览: 494 次  来源:网络

夫妻中一方失踪了,没有任何的下落,亲戚、朋友、同学等怎么联系都联系不到,在长久寻找下配偶也失去耐心了,在找不到的情况下就会去法院起诉离婚要求终结两人的关系。下面若悠网小编为你介绍一方失踪离婚起诉书。

一方失踪离婚起诉书

原告:XX,男,1970年12月24生,汉族,无业,住XXXXX

被告:XXX,女,1972年06月11生,汉族,无业,住XXXXX(现下落不明)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子由原告抚养;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2年9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姓名XXX,无夫妻共同财产。2005年2月被告与原告因发生争执,被告趁原告外出打工期间变买家里的财物后连同原告与自已的结婚证一并带上独身离家出走,其后原告多次打听被告下落无果,至今杳无音信。被告与原告的婚生子李建红一直与原告生活,从小到大一直由原告父母携养,而被告从未关心和照顾儿子的生活,为有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应保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由于被告人这种遗弃家庭的行为,严重的侵害了被告人身心和合法权益,这段婚姻无义再继续,原告与被告也再无感情可言,故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之规定诉至贵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请求法院从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将婚生子李某判归原告抚养。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X

2015年12月13日

附:1、本状副本一份

2、结婚证明一份、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分居二年以上证据材料一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所说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现在提起离婚诉讼,原则上应当适用上述第12条的规定,但应当区分两种情况:一是如果一方已在现居住地住满一年以上,则另一方应当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二是如果一方与另一方分居后,在其现居住地未满一年,则应视其没有经常居住地,那么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应向另一方所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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