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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事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为判决、裁定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并且没有规定例外情况。2007年民事诉讼法增加了“2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的例外情形。2012年民事诉讼法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作了修改,一是将2年的申请再审时间缩短为6个月;二是将后来才可能被发现的再审事由增列为四种种;三是将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个月的申请再审时间延长为6个月。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1)判决、裁定效力后,发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现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3)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4)判决、裁定效力后,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再审的6个月时间为不变期间,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开始起算,不存在中断或中止的情况。只有在存在上述四种特殊情形时,才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之日起计算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