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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起诉离婚的关键是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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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对于家庭暴力的举证是家庭暴力受害者面临的难题!很多家庭暴力受害者往往没有提交证明家庭暴力存在的证据,在离婚诉讼中败诉!因此,对于深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当事人来说,摆脱家庭暴力最重要的是搜罗家庭暴力证据,让法院支持自己的离婚诉请!

基本案情:冯娟娟与江磊系自由恋爱,后两人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不错。但结婚后不久,丈夫江磊因工作发生变动,经常到外地出差,只能一个月回家一次,期间,妻子冯娟娟感到孤单,就经常上网聊天,认识了一些朋友,偶尔还出去聚会。江磊回来发现冯娟娟在网上和异性网友聊天,大发雷霆,恼怒地打了她一巴掌。冯娟娟一怒之下诉至法院,以江磊实施家庭暴力,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

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依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采用“感情破裂”的标准对冯娟娟的诉讼请求进行了审查,但最终因证据不足,并未认可其主张的“家庭暴力”,只是认定双方发生家庭矛盾,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还有挽回的可能,故依法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为什么法院没有认可冯娟娟提出的家庭暴力呢?根据《婚姻法解释一》中第一条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本案中,江磊打冯娟娟耳光的行为并未构成家庭暴力,首先是因为打耳光很难达到“殴打”的标准,且“一定伤害后果”难以认定,到开庭时,冯娟娟挨打的后果早已消失,证据不足,法官不能只从其陈述中简单作出结论。

本案暴露了家庭暴力的举证问题。如何证明家庭暴力?不同人对于暴力的理解不同,例如,受教育较高的人,如冯娟娟,无法容忍耳光,认为这就是家庭暴力,某些人可能认为只有殴打造成轻微伤或轻伤才构成家庭暴力;有人还认为在家庭中沉默不与配偶讲话就构成了精神方面的家庭暴力,就我国目前司法实践来看,家庭暴力一般指身体上的伤害,且构成一定伤害后果。而精神上的伤害若要被认定为家庭暴力,必须是由于伤害身体或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造成的。

当事人在举证的时候,一定要想方设法努力证明使法官可以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一般来讲,除非实施行为的当事人承认家庭暴力的存在,否则很少存在直接证据证明。医院的诊断证明、邻居的证人证言、居委会的调解记录、110的公安出警笔录等都是重要的证据材料,只要可以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就足以让法官认定家庭暴力的事实存在。我国刚出台一部《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其中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设立家庭暴力案件投诉点,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并按照《‘110’接处警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家庭暴力求助投诉及时进行处理。公安机关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法受理或立案,及时查处。公安机关受理家庭暴力案件后,应当及时依法组织对家庭暴力案件受害人的伤情进行鉴定,为正确处理案件提供依据”。所以,受暴当事人完全可以拨打110报警,以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只有学会保存和收集证据才能使自己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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